近日,备受关注的股民诉浙江世纪华通(维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世纪华通,代码:002602)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新进展,原告代理人之一、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本周又代理部分股民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厉健律师专栏)

案情回溯,2024年4月1日晚,世纪华通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证监会查明:一、2018-2022年年报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一)2018年未按规定执行商誉减值测试,导致2018年年报少计提商誉减值准备6,236.30万元,虚增利润6,236.30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5.94%。(二)2019-2022年年报商誉原值披露错误,商誉原值高估12,206.95万元。(三)2019-2022年年报报告分部的披露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将点点作为单独的报告分部进行披露。(四)2020-2022年未按规定执行商誉减值测试,导致2020年、2022年未按规定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虚增、虚减利润。二、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0年-2021年年报、关于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9年4月27日至2023年7月24 日期间买入世纪华通股票,并在2023年7月24 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以索赔。能否获赔、赔偿多少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世纪华通维权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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