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投资者诉荣联科技(维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科技”或“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迎来新进展,部分案件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对股民投资损失的核定。因荣联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损的股民,仍可参与索赔登记。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于2020年4月3日-2023年1月30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1月31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赵敬国律师专栏)
荣联科技公司面临投资者诉讼,事因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2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经查,荣联科技公司于2019年7月4日、8月1日、8月26日和2021年12月22日以预付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北京顺联科技有限公司合计转账2,956万元:于2019年11月12日和2021年12月22日以预付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北京云栖科技有限公司合计转账1,542万元;上述款项后续均转入大股东王东辉控制的北京极至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等公告未包含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20年4月3日-2023年1月30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1月31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荣联科技收警示函,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信本股民索赔”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维权条件:
荣联科技:于2020年4月3日-2023年1月30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1月31日及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荣联科技维权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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