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事长称自己被误导了。
近日,河北证监局发布了两则行政处罚公告,涉及上市公司汇金股份的信披问题。2022年8月,汇金股份时任总经理被政府监察部门留置,公司未进行公告,直到2023年6月,公司才主动向河北证监局供述这一情况,随后公告。
河北证监局认为,这一做法违反了信披规定,要对公司时任董事长以及董秘进行处罚。时任董事长则辩称,“不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未及时披露案涉事项系受时任董秘误导”。
时任总经理被留置未及时公告
2022年8月17日,汇金股份收到邯郸市永年区监察委员会对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郭某凯实施留置的《留置通知书》。2023年6月,汇金股份主动向河北证监局供述郭某凯被留置情况,并于6月15日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该事项。
河北证监局表示,汇金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杨某宪作为汇金股份时任董事长,是对汇金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宪组织汇金股份主动向河北证监局供述上述违法行为,并组织汇金股份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已另行处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记者注意到,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深交所问询的问题是:“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2022年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强调事项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郭某凯因个人原因自2022年8月起未出席董事会会议,2022年9月任期届满公司换届选举了新的总经理。郭某凯未出席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未对该次会议审议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请说明郭某凯自2022年8 月起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具体原因。”
时任董事长称被时任董秘误导
时任董事长杨某宪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当事人不熟悉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不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未及时披露案涉事项系受时任董秘误导;二是当事人并非案涉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是对当事人的处罚明显偏重。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河北证监局认为:一是案涉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项明确规定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当事人明知案涉事项而不予披露,存在主观过错。
二是结合当事人职务、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当事人对案涉事项的知情情况、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当事人为案涉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是对当事人的处罚已综合考虑相关情节,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综上,河北证监局对杨某宪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河北证监局决定:对杨某宪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与此同时,刘某超作为汇金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是汇金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刘某超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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